漯河中院:子女抚养权纠纷常见法律问题
孩子是夫妻间无形的纽带,即使夫妻离婚,作为生父母,双方都无法回避抚养的问题,一旦形不成协议,双方即有可能诉至法院。此类案件主要包含抚养关系争议与抚养费争议两大类。这些案件通常涉及到人身与财产等多重法律关系的交织,在案件当中,不仅要对涉案家庭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做详尽的了解和分析,还需在依法审查的基础上,考虑各种酌定因素,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为核心,实现父母与子女间利益的平衡。
丈夫妻子的关系可因结婚而形成,也可因离婚而解除,但父母子女关系不能消除,这是由丈夫妻子的关系与父母子女关系的不同性质决定的。夫妻身份关系源于婚姻关系,婚姻关系解除则夫妻关系消灭;而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出生或收养形成的血亲关系,正常情况下不会因父母婚姻关系的消灭而受一定的影响。因此,离婚后,子女不论是由父亲还是母亲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离婚后,子女不能与父母双方一同生活在一起的事实,只是表明父母抚养子女的方式发生了改变,由父母双方共同直接抚养子女变为父或母一人单独直接抚养子女,但父母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和子女一同生活,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承担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同时享有探望权。直接抚养只是与未成年子女一起生活的权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并没有失去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不管未成年子女归哪一方直接抚养,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都没有改变,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也有权探望子女、关心子女的成长。
父母离婚时,如果能自行对子女直接抚养权协商一致,不管归哪一方直接抚养,或者由双方轮流抚养、共同抚养,法院一般都不会干涉。但如果对直接抚养权问题协商不成,就产生一个问题,法院判断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的主要依据和规则是什么?我们认为,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解决抚养纠纷的基本价值取向。当然,这个总原则在判决时是要通过很多具体情况来衡量的,而不是简单地由其中一两个因素决定。
一是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父亲直接抚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一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亲生活的。
二是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三是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由其直接抚养,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一同生活的。
四是父亲与母亲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一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五是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尊重子女的意见。因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直接抚养权的确定与其权益紧密关联,为更加有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应当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
六是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与大部分民事法律关系不同的是,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因子女的出生事实、收养行为或抚养教育而产生。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即父母对子女负有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既有人身属性,又有财产属性,且不附加任何条件,不因小两口之间婚姻存续状态的变化而变化,它是子女抚养费请求权的基础,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能因离婚而得以免除。即使在父母协议约定由一方承担子女的全部抚养费的情形下,另一方虽按约定可不承担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但对子女仍负有抚养的责任,子女依旧得在必要时向其主张抚养费请求权。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作为保障子女基本生活和智能、身体均衡发展的门槛,必须涵盖在抚养费的范围以内。但是,子女的抚养费请求权并不限于以上三种,当产生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合理必要的另外的费用时,父母同样应当履行支付义务。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
对人民法院来说,当小两口无法通过自行协商确定子女抚养费的分担,需要借助司法权确定抚养费的给付时,人民法院对抚养费分担的裁判,应当以子女最大利益为首要的考量因素。具体而言,抚养费的分担需考量以下因素:(1)满足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需要;(2)符合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3)父母双方根据各自实际负担能力合理分担。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可能会遇到父母双方经济条件相差较大,离婚后子女的生活环境、生活条件将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在尽量保护子女利益的基础上,尽可能使抚养费既能满足子女的实际要,又不至于给父母双方造成过重负担或使抚养费成为变相的财产分割手段,使父母双方得以适当、均衡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负担方案的确定,是基于当时的社会经济水平、父母的负担能力、子女的需求等因素而作出的,跟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物价水平的变化、子女个体情况的变化、父母收入水平等的变化,原抚养费数额、给付方式、给付期限等均有可能发生不再适应子女的需求或父母的负担能力的情况。尤其是当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水平不足以维持子女的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需求时,允许子女向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提出超过原协议或判决的抚养费请求。这也是父母共同对子女承担抚养责任的要求,与该方原来负担抚养费的多寡,是否实际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均没关系。但是,子女提出的抚养费请求必须合理。如果其请求的数额已经明显超出了必要、合理的范围,人民法院将依法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八条
- 上一篇: 功德值获取方法及普遍的问题解答
- 下一篇: 2025姑苏身份证处理攻略及常见问题